大连非凡会计培训学校小编提供了一份关于新办企业,分支机构是怎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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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新办企业当月注册资金先到账一部份,是按到账部份计算交纳印花税还是按全部注册资金计算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帐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所以,应对到账部份资金缴纳印花税,以后就其新增部份缴纳印花税。
二、问:我们是分支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答: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为此,汇算清缴的主体是总机构,分支机构并不需要进行年度纳税调整,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只是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中应缴应退的税款,就地申报补(退)税。
三、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人来电咨询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契税可以按这两个通知执行吗?
答:在税务总局没有发布延长执行期限的通知情况下,企业在2018年发生改制重组业务,土地增值税不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执行,契税不能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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